投资沃土、创业福地。热诚欢迎广大企业客商前来投资发展!

重庆市荣昌县荣隆台湾工业园

区域:重庆-荣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园区 > 招商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二)非生产性企业(不包括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3年期满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未来3年内,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可实行租用,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第九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入股办企业。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含市属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后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工本费除外,下同),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十四条 新建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3年县级行政性收费。

    第十五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期间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政府奖励50%给企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等),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三年行政性收费。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者及其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选址需求登记